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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产权(Intellectual Property)是人们对于自已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、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。作为一种专有权利,知识产权在当今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,越来越凸显出重要战略意义。因其具有无形性和可复制性,人们同时使用它会获取快捷利益,为此,各种假冒侵权行为便接踵而至,也屡禁不止。近年来,作为国家高税收的卷烟工业企业(集团),遭遇的大面积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犯罪现象,日趋严重,其活动颇为猖獗,甚至有呈专业化、规模化的发展趋势,这种态势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,损害了国家改革开放的良好形象。为此,笔者就当前我国卷烟工业企业(集团)知识产权被侵犯有关形式、特征与对策做点探讨,以供参考。
一、侵权的表现形式
1、假冒注册商标。自1997年以来,仅四川卷烟工业企业中“娇子”、“五牛”、“天下秀”、“雪竹”等牌号系列产品,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。1999年,以绵阳卷烟厂为例,就有10000余件大众畅销产品的商标权被不法商贩假冒。
2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。在四川市场,2001年,南充市烟草专卖局从本市场查获并销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“5牌”香烟案值达90240元(按新的打假兑奖标准计算费用)。除此之外,乐山、泸州、资阳、绵阳、达川、广安等地,均有非法份子暗地运、销假冒成都烟厂、什邡烟厂、红塔集团的卷烟产品。
3、非法制造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。据有关资料显示,1998年以来,上海烟草集团、红塔集团,四川卷烟工业企业等产品商标标识,均有不法份子利用地下工厂非法制造或销售。
二、侵权的特点:
一是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、机动性和复杂性。随着烟草行业打击假冒伪劣卷烟产品的力度日益增大,公安、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的通力协作,致使制假贩假卷烟活动,在一定时限内有所收敛卷烟市场不断净化,企业效益和国家利益得到了保证。后因制假、贩假利益的诱惑,个别地方主义的保护的渗透或影响,执法机关执法时存在“查封窝点多,处理人员少;行政处罚多,刑事处罚少(两多两少)”现象,非法分子仍贼心不死,致使各制假窝点、贩假者运送手段更机动诡秘,销售方式为单线联系,线索易断,难以深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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